吉林省机器人学会会员条例

根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全国学会组织通则》和《科技工作者科学道德规范》文件精神,以及《吉林省机器人学会章程》相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吉林省机器人学会(以下简称学会)会员服务和管理工作,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会员类别

第一条 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两类,个人会员包括普通会员、学生会员、高级会员、会士、外籍会员共5类。单位会员包括从事机器人和人工智能相关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

第二章  会员条件

第二条 普通会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大专及以上相关专业学历、从事机器人和人工智能相关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中专及以上相关专业毕业,从事机器人和人工智能相关工作3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积极支持机器人和人工智能相关工作,从事管理工作的相关人员。

第三条 学生会员

机器人和人工智能及相关专业在读学生(包括专科生、本科生和研究生等)。

第四条 高级会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取得或受聘为机器人和人工智能及相关专业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

(二)在机器人和人工智能及相关领域从业10年以上并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以上的学者。

第五条 会士

会士是本学科的最高学术荣誉称号,为在机器人和人工智能及相关领域做出突出贡献并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学者。

第六条 外籍会员

凡在学术上有较高成绩,对我国友好,并愿意与本学会进行交流和合作的外籍专家、学者,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后可吸收为外籍会员。外籍会员可优惠获得本学会出版的学术刊物和有关资料,可应邀参加本学会在国内主办的学术会议并获得相关的其他服务。外籍会员入会程序是:由相关专业委员会或两名以上会员介绍,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按有关规定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本条例以下规定不含外籍会员。

第七条 单位会员

(一)从事机器人和人工智能相关的科研、教学、生产、服务的企事业单位;

(二)从事机器人和人工智能相关工作、支持本学会工作,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社会团体。

第八条 申请加入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学生会员只需具备前两个条件):

(一)遵守本学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学会的意愿;

(三)在本学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三章  入会流程

第九条 个人会员入会流程:

(一)普通会员、学生会员

符合相应会员条件的申请人,经两名会员介绍或所在单位推荐,提交入会申请(通过学会官网完整填写各项内容,上传个人学历和工作资质证书等相关证件扫描件),发送到学会邮箱jlrobot@cust.edu.cn。按相关规定经审核批准后,成为普通会员或学生会员。

(二)高级会员

符合高级会员条件的会员可在线提交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经审核批准后,成为高级会员。截至2020年12月31日前曾任理事者,不需提供资料默认为高级会员。

(三)会士

会士遴选采取提名制,原则上不接受本人申请。被提名人在被提名时应为高级会员。

(四)外籍会员

外籍会员由两名以上会员介绍,按相关规定审议后,经中国科协核准后予以备案。

第十条 单位会员入会流程:

(一)符合条件的单位会员可直接或经推荐提出申请。

(二)申请者须填写“吉林省机器人学会单位会员申请表”,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一并报送至学会邮箱jlrobot@cust.edu.cn。

(三)经批准后,办理有关手续,发放单位会员证书。

第五章  会员基本权利及义务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除外籍会员外,会员享有本学会及分支机构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学会工作的优先权及入选专家库、各类评审委员会的优先权。

(三)获得本学会服务的优先权,包括获得专业信息、优惠参加本学会及分支机构组织的国内、国际有关学术活动及专业培训等。

(四)获得本学会及分支机构设立的奖励和基金资助的申请权利,在同等学术水平的条件下优先获得设立的科研及科普基金、科学技术奖或其他奖项。

(六)对本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七)单位会员可优先获得本学会的技术咨询、科研成果转让、协助举办培训班及组织相关学术会议等服务;

(八)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应有下列义务:

(一)遵守《吉林省机器人学会章程》;

(二)维护本学会的合法权益;

(三)执行本学会的决议、决定,完成其委托的工作;

(四)积极参加本学会组织的学术交流、科学普及、专业培训、技术服务等活动;

(六)为发展本学会事业自愿捐赠,积极参加公益志愿者服务活动;

(七)会士要积极参与本学会的决策和重大发展等论证和咨询活动,高级会员积极参与政策、学术咨询社会科学普及、等活动;

(八)遵循《科技工作者科学道德规范》,坚持科学真理、尊重科学规律、崇尚严谨求实的学风,勇于探索创新,恪守职业道德,维护科学诚信,自觉抵制学术不端行为;

(九)通过信件、网络、会议等渠道反映情况,交流信息,提供有关资料。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条例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正式实施。

第十四条 本条例由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单位会员入会申请表

          个人会员入会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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